医药企业合规实务:药企与个人代理商之间挂靠经营的“三重风险”

引 言
个人代理商以业务合作的名义,找个有GSP资质的药企进行挂靠,这在实践中并不少见。
不过,个人代理商与挂靠药企对这种形式的合作可能引发的风险,却很少关注。
2022年8月,浙江省药监局披露了《杭州某医药集团有限公司出租药品经营许可证案》,这是一个典型的“出租药品经营许可证”的处罚案例,而且该案件还涉及到刑事责任,个人代理商与挂靠药企均损失惨重。
本文将结合该案例以及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分析和阐述,以便大家在实务中参考。
目
录
一、处罚案例
二、案例分析
三、小结
处罚案例
根据浙江省药监局披露的《杭州某医药集团有限公司出租药品经营许可证案》行政处罚信息,本案情况如下:
(一)事实情况
2009年7月至2019年1月期间,杭州某医药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挂靠药企”)明知程某(个人代理商)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却与程某达成口头协议,同意程某以挂靠药企的名义从事药品购销活动并为程某提供便利条件。
程某将购进的药品存放在挂靠药企的仓库,然后通过医药代表向医院和药店宣传推广,并以挂靠药企的名义进行销售,涉及的品种有氟米龙滴眼液、鹿角胶等11种。
上述期间,挂靠药企向程某收取的管理费合计176.76万元。
(二)处罚事由
浙江省药监局以挂靠药企“涉嫌出租药品经营许可证”为由进行立案,认定上述情况已构成出租药品经营许可证。
(三)处罚结果
浙江省药监局责令挂靠药企改正,没收违法所得176.76万元,罚款424.22万元(系违法所得金额2.4倍),罚没款合计600.98万元。
从上述处罚情况看,浙江省药监局的认定结论是很明确的,挂靠药企与个人代理商程某的合作,本质上就是“出租药品经营许可证”,挂靠药企合作以来收取的管理费为176.76万元,不仅被没收,还被罚款424.22万元,经济上可谓损失惨重。
然而,个人代理商程某的日子也不好过,程某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最终由杭州中院作出终审刑事判决,程某被判入刑,本案的调查也是以程某非法经营案的刑事判决结果为依据,个人代理商也付出了惨痛代价。
案例分析
实践中,挂靠药企与个人代理商对于“挂靠经营”的判断标准和风险,缺乏清晰的认识,根据药监局2007年《关于进一步整治药品经营中挂靠经营超方式及超范围经营问题的通知》的规定,挂靠经营是指药企为个人代理商提供药品经营场地、资质证明以及票据等条件,个人代理商得以从事药品经营活动。
对药企而言,接受挂靠的性质是“出租、出借药品经营许可证”;对个人代理商而言,进行挂靠的性质则是“无证经营”。
本案中,程某以挂靠药企的名义经营药品,而挂靠药企给予配合及提供便利条件,并向程某收取管理费,因此接受挂靠的药企被认定为“出租药品经营许可证”,进行挂靠的个人代理商被认定为“无证经营”。
本案中的挂靠经营时间周期长,涉及药品种类较多,案涉药品销售金额巨大,情节是比较严重的,因此浙江省药监局的行政处罚比较严重,而个人代理商因“无证经营”药品,涉嫌非法经营罪,最终被判入刑。
因此,个人代理商与药企之间的挂靠经营,一方是“出租、出借许可证”,另一方是“无证经营”,情节严重的,个人代理商还会涉及刑事责任。
小 结
结合笔者此前相关文章所述,个人代理商与药企之间的挂靠经营,涉及如下三个方面的法律责任和风险:
一是民事责任和风险:挂靠药企与个人代理商之间出租出借药品经营许可证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属于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双方之间的合作协议应认定无效,不论是挂靠药企还是个人代理商,都面临经济损失的风险;
二是行政责任和风险:药企接受个人代理商的挂靠,性质上属于“出租、出借药品经营许可证”,会被药监局行政处罚,如果情节严重,甚至会被大额罚款、吊销许可证、处罚相关责任人等;
三是刑事责任和风险:个人代理商在药企进行挂靠,性质上属于“无证经营”药品,情节严重的,构成非法经营罪,面临承担刑事责任的风险。
因此,上述挂靠经营的“三重风险”是一定要充分关注的,否则一旦发生纠纷或被举报,双方都可能损失惨重。

本文作者:
上海东方华银律师事务所 | 合伙人
闵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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