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合规与监管:如何适用独立董事督促函
引 言
为进一步压严压实独董履职责任,持续规范独立董事的履职行为,2023年起监管部门陆续发布了《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一系列规定。独董在上市公司治理中的地位进一步凸显。越来越多的独立董事开始以《督促函》方式“应答”与“发声”。本文将分析督促函日益频发的原因、主要关注点和督促函是否需要公告。
目 录
《督促函》频现的原因
《督促函》关注的问题
《督促函》是否需要公告
结语
壹
《督促函》频现的原因
1、切实强化独董履职能力,提高上市公司治理水平
名称 | 相关规定 |
2023年4月7日发布《关于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23]9号) | 就独立董事职责定位、履职方式、任职管理、选任制度、履职保障、履职情况监督管理和内外部监督体系等方面提出意见。 |
2023年9月4日生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220号,以下简称“《独董办法》”) | 落实《关于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改革的意见》,将前述意见进一步具体化。 第四十六条最后一款规定“...违法违规行为被揭露后及时督促上市公司整改且效果较为明显的,中国证监会可以结合违法违规行为事实和性质、独立董事日常履职情况等综合判断其行政责任。” |
2024年3月15日发布《关于加强上市公司监管的意见(试行)》(中国证监会发布) | 强调切实发挥独立董事监督作用,强化审计委员会的反舞弊职责。 |
2024年4月4日发布《国务院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推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24]10号) | 重申切实发挥独立董事监督作用,强化履职保障约束。 |
2024年4月11日发布《独立董事和审计委员会履职手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 | 系统梳理独立董事制度改革以来独立董事和审计委员会履职要求,为相关主体提供工作指南,帮助其快速掌握要点,更好履职尽责。 |
同时,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两所于2024年4月30日对退市规则进行了大幅修订。其中,退市规则中的提高财务类*ST公司摘星的内控规范性要求、控股股东及其关联人资金占用且拒不整改、连续三年内控审计报告为否定或无法表示意见和财务会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或者虚假记载等规则都与独立董事履职有着密切关系,该部分修订进一步驱使独立董事积极主动参与上市公司日常管理,维护其健康发展。
2、首例《督促函》形成示范效应
2024年3月21日*ST美盛(002699)成为首家披露《督促函》的上市公司,该种自发行为引起市场关注,形成示范效应。截至2024年11月19日,不到8个月的时间内共有43家上市公司披露了独立董事《督促函》。
3、作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成果的形式之一
鼎信通讯(603421)和ST百利(603959)披露的《督促函》明确提及的意见实则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会议决定。
贰
《督促函》关注的问题
《督促函》关注的问题一般为独立董事的履职监督重点,因此,首先可参考《独立董事和审计委员会履职手册》中的履职监督重点内容。其次,部分上市公司自己制定的《独立董事工作制度》亦会规定独立董事的督促义务,具体如下:
《独立董事和审计委员会履职手册》的履职监督重点 | HTNH和QFZN《独立董事工作制度》中的督促义务 |
(二)履职监督重点 1、对财务报告和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的监督; 2、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及其披露的监督; 3、对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事项的监督; 4、对上市公司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重大会计差错更正的监督; 5、对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的监督; 6、对上市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方案的监督; 7、对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事项的监督; 8、对董事的提名与任免、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与解聘事项的监督; 9、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事项的监督; 10、对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以及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等事项的监督; 11、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事项的监督。 | 独立董事发现公司或相关主体存在下列情形时,应积极主动履行尽职调查义务,必要时可聘请中介机构进行专项调查: (一)重大事项未按规定提交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二)公司未及时或适当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公司发布的信息中可能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四)公司生产经营可能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 (五)其他涉嫌违法违规、损害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或社会公众利益的情形。 确认上述情形确实存在的,独立董事应立即督促公司或相关主体改正,并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公司证券上市地的证券交易所报告(如要求)。 |
实践中,除前述规则、文件关注的问题外,独立董事们亦关心退市规则中涉及的财务问题。其中,内部控制、违规担保和违规借款、资金占用等为独立董事重点关注事项,不少《督促函》直接引用了新退市规定,提示如不及时整改到位将引发退市风险,直接“亮剑”上市公司。
督促函提及问题 | 公司名称和数量 |
2023年度年报 | *ST鹏博(600804)、ST观典(688287)、*ST银江(300020)等12家 |
内部控制 | ST浩源(002700)、华菱精工(603356)、纳川股份(300198)、西藏珠峰(600338)等28家 |
持续经营 | 山东华鹏(603021)、ST富通(000836)、*ST中利(002309)3家 |
违规担保违规借款 | ST易联众(300096)、*ST天成(600112)、ST长康(2024年8月15日摘牌)等7家 |
资金占用 | *ST信通(600289)、天力锂能(301152)、ST中珠(600568)、ST聆达(300125)等22家 |
问询函或配合调查 | 纳川股份(300198)、*ST鹏博(600804)、紫天科技(300280)、鼎信通讯(603421)等19家 |
注:以上数据为笔者通过见微数据查询后总结。同时,以上公司名称以查询时为准,可能存在部分公司已摘除ST或后被冠为ST的情形。
其中,*ST鹏博甚至披露了三次督促函要求关注和解决内部控制及资金占用问题。
叁
《督促函》是否需要公告
根据《独董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三款,“独立董事履职事项涉及应披露信息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办理披露事宜;上市公司不予披露的,独立董事可以直接申请披露,或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告”,有观点认为据此《督促函》无需全部披露,只需披露涉及的应披露信息,也即关注的问题的解决方案和目前状态。
但是,笔者认为,根据《独董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独立董事行使职权的,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者隐瞒相关信息,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若在充分沟通后,独立董事明确表示需要披露《督促函》全部内容的,该行为亦为行使职权的一部分,上市公司应给予配合披露。
肆
结 语
在“精准确定责任”与“提升惩戒力度”的监管范式日渐形成的当下,独立董事已无法通过辞职“一走了之”。为更好履行监督义务,独立董事纷纷向上市公司发出《督促函》,重点关注内部控制、违规担保和违规借款、资金占用等与退市挂钩的事项,警示公司、董监高和管理层时刻规范履职,敲响上市公司的警钟。该行为不仅表明独董履行监督职责的决心,亦可能成为日后减免责任的有力证据。
本文作者:
上海东方华银律师事务所 | 律师
毛一伦
指导合伙人:
上海东方华银律师事务所 | 合伙人
叶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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