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合规与监管:资金占用会导致退市吗
引 言
2024年4月12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推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国九条”),进一步强调“深化退市制度改革,加快形成应退尽退、及时出清的常态化退市格局”,证监会配套发布了《关于严格执行退市制度的意见》,沪深北三大交易所同步修订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退市新规”)。值得关注的是,退市新规首次将资金占用长期未解决的情形纳入强制退市制度。
2024年5月11日,ST摩登、ST红太阳、ST华铁、*ST中利、ST浩源、*ST深天、ST长康、ST三圣、*ST信通等9家公司相继披露收到责令改正措施决定的公告。这9家公司被控股股东及关联人非经营性占用大额资金,各地证监局要求其在限期内清收占款。沪深交易所火速下发关注函,要求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切实整改到位。在业内看来,这是监管机构落实新“国九条”的具体体现,退市新规下的资金占用狙击战正式打响。
本文会从资金占用退市的新规入手,结合相关资金占用典型案例,对上市公司资金占用导致退市具体分析,用以警示上市公司及相关责任人需严守红线,谨防资金占用。
目 录
资金占用退市的相关规定
资金占用退市面面观
小结
壹
资金占用退市的相关规定
1、资金占用的相关规定
规定名称 | 具体条文 |
《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已废止) | 上市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1.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2.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 3.委托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4.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 5.代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方式。 |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 | 上市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一)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二)有偿或者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含委托贷款)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但上市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同比例提供资金的除外。前述所称“参股公司”,不包括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公司; (三)委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四)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以及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或者明显有悖商业逻辑情况下以采购款、资产转让款、预付款等方式提供资金; (五)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 (六)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方式。 |
根据上述规定,上市公司无论在何种情况下,均不得直接或间接地拆借公司的资金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关联方资金占用也是法律法规明确禁止的行为。
2、因资金占用引发退市风险的相关规定
规定名称 | 具体条文 |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4月修订)》 | 9.4.1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对其股票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五)公司被控股股东(无控股股东,则为第一大股东)及其关联人非经营性占用资金,余额达到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30%以上,或者金额达到2亿元以上,被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但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自前述期限届满的次一交易日起停牌,此后公司在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停牌2个月内仍未改正。 9.4.4上市公司出现第9.4.1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在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停牌2个月届满的次一交易日披露股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公告。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自公告披露日后的次一交易日起复牌。自复牌之日起,本所对公司股票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停牌期间前述情形消除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并申请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复牌。 对于可能触及第9.4.1条第(五)项规定情形的,停牌期间前述情形消除的,申请复牌时应当同时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核查意见等文件。 9.4.8上市公司股票因第9.4.1条第(一)项至第(五)项、第(七)、第(八)项规定情形之一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在股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期间,公司应当每5个交易日披露1次风险提示公告,提示公司股票可能终止上市的风险。 9.4.10上市公司股票因第9.4.1条第(一)项至第(八)项规定情形之一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后,符合下列对应条件的,可以向本所申请撤销对其股票实施的退市风险警示并披露: (五)因第9.4.1条第(五)项规定情形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之日后2个月内,公司完成改正,且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关联人其他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情形 |
注: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资金占用退市的相关规定与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无本质差异,故未予列示,下同。
根据上述规定,若资金占用行为被证监会发现并被限期责令改正,期限届满仍未改正的,公司股票将于次日被停牌,停牌两个月后仍未改正的,交易所将会对公司股票实施退市风险警示(*ST),此后两个月内仍未完成整改的,交易所将决定终止公司股票上市交易。
贰
资金占用退市面面观
1、被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
经公开检索退市新规发布后,相关上市公司收到各地证监局责令改正措施的公告(例如:ST华铁(000976)、*ST中利(002309)、ST浩源(002700)等),通常证监局会要求公司、控股股东及关联人在收到责令改正措施决定书六个月内归还占用的资金,并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故通常而言,资金占用规模达到退市新规所规定“余额达到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30%以上,或者金额达到2亿元以上”的,被证监局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通常是六个月。那么,结合退市新规的规定,因资金占用被处罚后未归还而最终被终止上市的期限为“6+2+2”个月,即若公司在收到责令改正措施决定书之日起10个月内还未能归还占用资金并整改完毕,将面临被强制退市的后果。
2、资金占用归还方式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的规定,原则上应当以现金清偿的方式清偿占用的上市公司资金,但若拟采用非现金资产清偿方式,需要满足如下条件:
✦ 用于抵偿的资产必须属于上市公司同一业务体系,并有利于增强上市公司独立性和核心竞争力,减少关联交易,不得是尚未投入使用的资产或者没有客观明确账面净值的资产;
✦ 上市公司应当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中介机构对符合以资抵债条件的资产进行评估,以资产评估值或者经审计的账面净值作为以资抵债的定价基础,但最终定价不得损害上市公司利益,并充分考虑所占用资金的现值予以折扣。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应当向社会公告;
✦ 独立董事应当就上市公司关联方以资抵债方案发表独立意见,或者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 上市公司关联方以资抵债方案须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关联方股东应当回避投票。
例如在*ST榕泰(600589)案例中,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采用原材料抵债的方式抵偿部分占用资金;在*ST康美(600518)案例中,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将出售名下实业的所得款用于清偿上市公司,将名下的数套房产和商铺直接过户给上市公司,并将价值逾8,000万的209吨中药材交付给上市公司,以实物抵偿所占资金。需要说明是,在严格控制非现金资产清偿规模的方针下,上述公司在发布资金占用已整改完毕的公告后均引发了交易所的进一步关注问询,问询主要会关注相关交易的具体情况、价款合理性及交易必要性等。
3、归还占用资金涉不涉及利息
证券简称及代码 | 责令改正措施的内容 | 整改措施 |
*ST深天 (000023) | 深圳证监局决定对公司及实际控制人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要求所有占用资金应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归还,并在整改完成后提交书面报告。 | 若控股股东持续无法归还或不能提供具体的还款方案,公司将基于保护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基本原则,采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的方式向资金占用方追讨全部被占用的资金及利息。 |
*ST三圣 (002742) | 重庆证监局决定对公司及实际控制人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要求所有占用资金及利息应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全部归还、解除,并在整改完成后提交书面报告。 | — |
ST中泰 (002092) | 因占用资金在下发责令改正措施决定书之前已全部归还,新疆证监局决定对公司及相关责任人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要求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 已归还全部关联方占用款项及利息。 |
结合上述案例可以发现,无论各地证监局有没有在责令改正措施决定书里一并要求归还占用资金本金并同时归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在上市公司实际整改过程中,为了证明资金占用行为未损害公司利益,也不乏在书面整改报告中明确会同时归还利息的情况。
故而,针对退市新规规定“公司完成改正,且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关联人其他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情形”的撤销退市风险警示的前提很可能隐含了需同时归还资金占用利息的深层含义。
4、未达到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资金占用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4月修订)》第9.8.1条的规定,公司被控股股东(无控股股东的,则为第一大股东)及其关联人非经营性占用资金,余额达到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或者金额超过1000万元,未能在1个月内完成清偿或整改的,将会被交易所实施其他风险警示(ST)。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存在下列情形之一且情节严重的,上交所对上市公司及相关监管对象予以公开谴责:(一)被占用资金发生额1亿元以上;(二)被占用资金发生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未达到公开谴责标准的,上交所视情形对上市公司及相关监管对象予以通报批评。
另外,尽管资金占用规模未达到上述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或退市风险警示的标准,因关联方占用资金事项属于关联交易,应当按照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予以审议和披露,若公司未能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上市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存在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而受到交易所自律监管、中国证监会行政监管措施和行政处罚并需要承担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的可能。
叁
小 结
长期以来,部分上市公司股东为解决债务风险等问题,通过资金占用快速获取资金的情形时有发生。上市公司董监高未能勤勉尽责、恪尽职守,对相关股东缺乏独立有效的监督,一定程度上纵容了资金占用行为的发生,严重损害了上市公司及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随着资本市场的不断发展,监管机构为贯彻落实“长牙带刺”、有棱有角的监管方针,结合退市制度的过往执行情况,修订、发布一系列文件,进一步深化改革退市制度,重要一项即是提出“严格强制退市标准,坚决出清不合格上市公司”,新增了控股股东大额资金占用且不整改的退市情形,切实增强对大股东资金占用的监管震慑。
在这样的强监管背景下,上市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应当严守红线,谨防资金占用。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等相关责任人不应为了解决一时的债务危机或为了一己私欲而组织、指使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这样不仅会让公司陷入退市泥潭,同时也会使自身受到纪律处分、行政处罚,更有甚者触及刑事责任,得不偿失。
本文作者:
上海东方华银律师事务所 | 律助
何魏楠
指导合伙人:
上海东方华银律师事务所 | 合伙人
黄夕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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