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AH法律实务:药品委托生产的独家条款,有哪些例外情形?

 

引  言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以下简称“持有人”)可以自行生产药品,也可以委托药品生产企业(以下简称“生产企业”)进行生产。

 

若持有人没有生产场地,只能委托生产企业生产其持有的品种(以下简称“协议产品”),此时生产企业的保供能力(按时、按质、按量)非常重要,尤其是持有人的核心品种的委托生产,比如:销量较大或有保供任务的集采品种等。

 

实践中,基于优先排产保供、合作持有品种权益等因素,部分生产企业会要求持有人独家委托其生产协议产品,比如:2023年7月,阳光诺和披露了《关于与浙江昂利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签订技术开发合同的自愿性披露公告》,合作品种获批上市后的生产制造由昂利康独家负责;2023年7月,翰宇药业披露了《注射用醋酸西曲瑞克通过仿制药一致性评价的公告》,辉凌制药委托翰宇药业作为协议产品的独家生产及供应厂家。

 

在独家委托生产的情形下,若生产企业在保供方面出现问题,独家条款是否有例外情形?是否可以豁免持有人独家委托的义务,而新增受托方生产协议产品?

 

本文将结合实践中通常出现的例外情形进行分析和阐述,以便大家在实务中参考。

 

 

 

 

 

 

一、常见的例外情形

 

二、是否构成违约

 

三、小结

 

 

 

01

 

常见的例外情形

 

持有人独家委托生产企业生产协议产品,生产企业优先为协议产品排产,保质保量并及时供货。

 

由此,生产企业可以获得协议产品全部的生产加工费,持有人可以获得协议产品稳定可靠的生产渠道,这是双方约定独家条款的现实背景和希望实现的商业目的。

 

但是,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有时会出现一些客观或意外因素,导致生产企业的供货能力出现问题,暂时无法按照持有人要求的时间或数量完成生产。

 

这些例外情况,有些是生产企业的原因造成,有些是客观因素导致,实践中常见的例外情形包括:

 

1、不可抗力

 

生产企业所在地出现了台风、冰雹等灾害天气、水灾、疫情、地震或其他灾难,导致整个厂区的生产均出现停滞,客观上无法按照持有人的生产计划安排生产并供货。

 

2、政府行为

 

生产企业所在地因环保问题,被政府部门统一要求限产,或者夏季用电高峰时段被统一要求限产等,会导致企业产能受限,无法按照持有人的生产计划安排生产并供货。

 

3、意外事故

 

生产企业因安全生产问题,在厂区内发生火灾、爆炸、意外伤亡等情况,被应急等主管部门要求停产整改,导致企业一定时间内无法安排协议产品的生产。

 

4、公共设施检修

 

生产企业所在地的电力/电网公司、管道燃气等公共设施部门,对电力等公共设施进行检修、维护或改造,导致暂时停电、限电、停气,协议产品出现间歇性的停产情况。

 

5、违法违规导致停产

 

生产企业因其生产经营活动存在违法违规情形,被主管部门查处,并被处以停业整顿或吊销资质许可的行政处罚,导致短期内停产,比如:生产企业因生产的某些药品质量不合格,被药监局查处,被责令停业整顿一段时间,这必然导致协议产品的生产出现停滞,短期内无法供货。

 

6、产能不足

 

生产企业对于委托加工的协议产品,在产能安排上有时会倾向于自有品种或其他委托生产的品种,生产企业基于自身商业利益考虑,导致协议产品的排产受到影响,出现供货不足或不及时的情况。

 

7、质量问题

 

生产企业的质量管理出现问题,生产过程未能完全遵守GMP规范和要求,导致生产出来的协议产品频繁出现质量问题,此时已难以满足持有人对药品质量的基本要求。

 

8、其他情况

 

生产企业还有可能会出现其他意外或客观情况,导致协议产品的生产受限,难以满足持有人的供货需求。

 

 

 

02

 

是否构成违约

 

委托生产协议约定,协议产品由持有人委托生产企业独家生产,持有人自身不得生产协议产品,也不得委托任何第三方生产协议产品。

 

但若发生上述例外情况的,持有人为保障药品供货和销售的稳定性,增加委托生产,并委托新增的受托生产企业生产协议产品,是否会构成违约?

 

笔者认为,在约定独家委托生产的情况下,持有人应当遵守独家条款,该义务原则上不能豁免。但是,持有人与生产企业约定独家条款的商业目的,是获得并维持稳定可靠的生产、供货渠道,而非限制供货能力,所以生产企业因客观或主观因素导致供货能力出现问题,实质上已经或即将损害持有人的商业利益,也不利于商业目的的实现,持有人此时增加委托生产并由第三方另行生产协议产品的,应不构成违约。

 

因此,独家条款义务的遵守是原则,豁免是例外。并且,若上述例外情况的发生是短期内就得以克服和消除的,后续也未再重复出现的,此时生产企业的供货能力已经恢复正常,持有人仍应当继续遵守独家条款,新增的委托生产企业只能是备选。若上述例外情况长期无法克服和消除,或者频繁出现的,实际上已导致独家委托条款履行不能,在此情况下,持有人可以长期委托新增的生产企业生产协议产品。

 

 

 

03

 

小 结

 

持有人委托生产企业生产协议产品时,若双方拟约定独家条款的,建议提前考虑和约定例外情况,避免持有人与生产企业在条款理解和执行上发生争议。在协议中明确列举可能发生的多种例外情况,并以兜底条款的形式明确生产企业保供能力(按时、按质、按量)的基准线,同时增加受托生产企业作为备选,一旦例外情况出现,持有人有权委托其他生产企业保供,倘若生产企业恢复正常供货能力的,再继续履行独家条款。

 

 

 

本文作者:

上海东方华银律师事务所 | 合伙人

闵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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