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收购:杭州巨准收购华是科技



导 语

1.本次交易完成后,杭州巨准启鸣企业管理合伙企业(以下简称“杭州巨准”)将成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郑剑波将成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


2.本次交易中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尚需股东会审议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


3.本交易中,转让方通过表决方放弃的方式巩固受让方的控股地位,而非通过表决权委托之方式,符合目前《上市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公开征求意见稿)》第二十六条“除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外,股东不得通过任何形式将表决权交由他人按照他人意志行使。违反上述规定的,受托人不得行使表决权”的规则导向。




案例概况


















本文作者


上海东方华银律师事务所 | 并购重组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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