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物谷,北交所首例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案

引 言
一笔通过虚构委托理财挪走的2.77亿元,最终成为北交所首例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的铁证,撕开了上市公司“关键少数”掏空公司的隐秘面纱。
12月22日晚,生物谷发布公告,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公司原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兼总经理林艳和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500万元;原财务总监贺元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万元。
这是北交所开市以来的首例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案件。
目 录
案件全貌:
一起经典的“掏空”上市公司案
罪名解析:沉寂近二十年后开始“激活”
追诉标准:150万损失即可入刑
争议焦点:商业风险与背信行为的边界
监管新动向:全链条追责与“应移尽移”
多维追责:刑事、行政与民事的多维制裁
企业合规:新规下的“关键少数”责任
总结
壹
案件全貌:一起经典的“掏空”上市公司案
生物谷,这家专注于灯盏花系统药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的公司,于2021年成为北交所首批上市企业。
然而就在公司成功登陆北交所的同一年,创始人林艳和就开始了一连串的资金占用行为。
林艳和通过 “虚构委托理财” 这一看似合法的外衣,实则绕开公司正常的投资评审程序,将资金层层转移至自己实际控制的关联公司。
更为隐蔽的是,在2021年11月至2022年1月期间,林艳和还安排贺元以开展票据贴现业务的名义,将生物谷的银行承兑汇票背书给三家机构。这些机构并未将贴现资金转回生物谷,而是直接转给了金沙江投资,形成7876.43万元的票据占用。
贰
罪名解析:沉寂近二十年后开始“激活”
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于2006年通过《刑法修正案(六)》增设,旨在规制上市公司董监高违背忠实义务,利用职务便利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行为。
尽管已写入刑法近二十年,但该罪名的整体适用度并不高。据专业律师事务所分析,以该罪名为案由的公开刑事判决仅十余例。
叁
追诉标准:150万损失即可入刑
根据2022年生效的《立案追诉标准(二)》,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的立案追诉标准主要有两类。
一是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50万元以上;二是致使公司发行的股票、债券等证券被终止上市交易。
在量刑方面,刑法规定背信行为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值得注意的是,目前法律尚未明确界定“情节特别严重”的具体金额标准,这使得司法实践中对于跨档量刑存在一定裁量空间。
肆
争议焦点:商业风险与背信行为的边界
在生物谷案中,林艳和曾提出抗辩,声称相关议案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程序上不存在恶意违规的情况,并认为自己主观恶意较小。但这些抗辩理由均未被采纳。
云南证监局认为,资金的划出绕过了生物谷正常的资金审批流程,以“被诓骗”为由称自己主观恶意较小缺乏证据支持。
司法实践中的一个核心争议在于:如何区分正常的商业判断失误与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行为?
专业律师分析指出,判断标准应当坚持主客观相一致原则。主观上要考察行为人是否从公司利益出发;客观上要考察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公司规定及决策流程。
如果一项交易经过公司有权机关合法有效决议通过,且决议过程所依赖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那么即便最终造成公司损失,也可能不被认定为背信行为。
伍
监管新动向:全链条追责与“应移尽移”
生物谷案反映了当前证券监管的强监管趋势。2024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中国证监会联合发布文件,首次将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应移尽移”明确于规范性文件中。
这意味着凡是达到刑事追诉标准的违法案件,都应当无一遗漏地及时向公安机关移送。这一政策极大提高了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的刑事立案可能性。
与此同时,监管强调对“关键少数”的全链条追责。这包括实施证券犯罪的公司企业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等主体,以及配合造假的中介组织、金融机构等“看门人”。
陆
多维追责:刑事、行政与民事的多维制裁
生物谷案展示了当前对上市公司违法违规行为的全方位追责体系。早在2022年,云南证监局就对林艳和、贺元作出了顶格行政处罚,分别处以500万元和200万元罚款,并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在刑事判决生效后,上市公司对责任人的民事追偿程序也已启动。生物谷董秘办表示,公司已启动对林艳和后续民事责任的追究,要对占用的资金全部追讨回来。
值得注意的是,刑事判决虽然对冻结的6200万元进行了处理,但仍有2.57亿元资金未被归还。公司表示将按照法律流程在相应法院起诉相关责任主体。
柒
企业合规:新规下的“关键少数”责任
2025年4月,三大交易所修订发布新的股票上市规则,进一步明确了“关键少数”的责任义务,强化了中小股东保障。
这些新规特别增加了 “事实董事” 相关规定,明确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作为事实董事时,需遵守关于董事忠实勤勉义务的规定。
同时,新规强化了审计委员会的职责。沪深交易所明确审计委员会承接监事会职权,除承担审核公司财务信息等职责外,还行使公司法规定的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等职权。
北交所则在业务规则层面明确,上市公司审计委员会应按照规定承接原监事会职权的具体安排。
上市公司“关键少数”应遵循的合规要点

捌
总 结
作为北交所第一例该罪名的生效判决,其警示信号已明确发出。在判决书中,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明确指出,林艳和、贺元提出的自首、重大贡献、积极挽损等从宽处罚理由均不能成立,请求适用缓刑与罪刑相适应原则相悖。
随着新《公司法》的实施和资本市场法治建设的推进,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的适用正从沉寂走向激活。这不仅是法律的完善,更是市场治理的深刻变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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