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亿元专利诉讼案:佐力药业捍卫核心产品专利一审胜诉,打破华东医药垄断梦想


引  言

2025年12月,浙江高院对原告杭州中美华东制药有限公司(华东医药全资子公司,以下简称“中美华东”)诉被告青海珠峰冬虫夏草原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珠峰原料”)、青海珠峰冬虫夏草药业有限公司(佐力药业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珠峰药业”)、杭州华东武林大药房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东药房”)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驳回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这场涉案金额高达1.11亿元的诉讼,聚焦年销售额曾超30亿元的百令胶囊核心原料——发酵虫草菌粉的生产工艺专利。本文结合案件细节与司法实践,剖析佐力药业一审胜诉的核心原因,为医药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提供参考。





一、案件核心背景梳理


二、佐力药业一审胜诉的核心原因解析


三、华东医药为何起诉?


四、给医药企业的参考


五、结语



01

案件核心背景梳理


根据华东医药和佐力药业的相关公告,该案的争议焦点围绕由中美华东与浙江工业大学共同拥有的ZL201210175221.3号发明专利(专利名称为“冬虫夏草中国被毛孢合成代谢腺苷酸的酶、基因及其应用”,申请日为2012年5月28日,授权公告日为2014年6月11日,下称“涉案专利”)。


原告中美华东起诉称侵权产品包括:珠峰原料生产并销售的原料发酵冬虫夏草菌粉,和珠峰药业使用该原料生产并销售的百令片。在珠峰药业所生产并销售的百令片中检测出涉案专利所保护的来自冬虫夏草中国被毛孢的参与腺嘌呤核苷合成代谢腺嘌呤核苷酸的腺苷激酶和基因,同时也检出了腺嘌呤核苷酸(简称“腺苷酸”)。珠峰药业生产百令片时使用的原料药发酵冬虫夏草菌粉即来自珠峰原料,且发酵冬虫夏草菌粉即百令片的原料;而生产该发酵冬虫夏草菌粉原料所用的菌株即为中国被毛孢。在珠峰药业所生产并销售的百令片中还检测出了腺苷酸,因此珠峰原料在生产相应原料的过程中还进一步使用了涉案专利权利要求2所保护的方法。因此,对于珠峰原料而言:其以生产经营为目的,制造、使用、销售、许诺销售了侵犯原告专利权利所保护的产品和方法。对于珠峰药业而言:其以生产经营为目的,使用了来自珠峰原料的发酵冬虫夏草菌粉来制造以该发酵冬虫夏草菌粉为唯一活性成分的百令片,并销售、许诺销售了该百令片。而对于华东药房而言:其以生产经营为目的,销售、许诺销售了百令片。故中美华东诉请停止侵权并索赔1.11亿元。


珠峰药业提出抗辩:珠峰原料早在2010年便取得发酵虫草菌粉药品注册批件;佐力药业收购珠峰药业时已完成知识产权尽职调查,生产销售行为合规等。


该案经两次公开开庭审理,浙江高院认定:被诉侵权产品及相关应用未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被诉行为不构成侵权,并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02

佐力药业一审胜诉的核心原因解析


鉴于公告的案件信息有限,很多证据细节不得而知,但结合浙江高院最终认定被诉侵权产品及相关应用未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被诉行为不构成侵权的判决,笔者推测佐力药业一审胜诉,可能存在以下核心原因:


(一)并购前完成知识产权尽职调查


佐力药业的一审胜诉伏笔,可能早在2014年7月收购珠峰药业时便已埋下。面对发酵冬虫夏草菌粉这一与华东医药核心专利直接相关的业务,佐力药业未贸然入局,而是将知识产权尽职调查作为并购核心环节,提前规避潜在侵权风险。


从公告信息看,佐力药业在收购前重点核查了两项关键信息:一是珠峰原料的资质合法性,确认珠峰原料在2010年便取得发酵冬虫夏草菌粉的药品注册批件,该时间远早于华东医药案涉专利2012年的申请日,形成“现有技术”的核心证据链;二是珠峰药业与珠峰原料签订的《长期供货合同》对该菌粉的质量、供应保障等条款也进行了约定,确保珠峰药业取得百令片药品注册批件及生产、销售百令片的行为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当华东医药主张工艺侵权时,佐力药业可直接拿出并购前的尽调材料,证明自身生产销售行为的合法性源于“在先审批资质”,而非“盗用专利技术”,削弱对方的侵权主张基础。


(二)诉讼中精准锚定抗辩焦点


(1)被诉侵权产品及相关应用是否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判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是否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审查权利人主张的权利要求所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包含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同或者等同的技术特征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比,缺少权利要求记载的一个以上的技术特征,或者有一个以上技术特征不相同也不等同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没有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华东医药虽主张在被告产品中检出腺苷酸等物质,但中药生物发酵技术具有特殊性,不同工艺路径可能产出成分相似的产物,仅以产物成分重合主张侵权,不符合专利侵权“技术方案全面覆盖”的判定原则。


(2)以“现有技术”抗辩,卡住专利保护的时间节点


专利侵权判定的核心前提是“被诉技术落入专利保护范围且无合法例外”,而“现有技术抗辩”是打破这一前提的关键武器。佐力药业在公告中即披露“珠峰原料2010年获得注册批件”,证明珠峰原料的发酵冬虫夏草菌粉的生产工艺在2010年已通过国家药监局审批并公开,而华东医药的涉案专利申请日为2012年5月——根据《专利法》规定“申请日前已公开的技术不构成专利侵权”。


(3)区分“行政标准”与“司法标准”


华东医药上诉的重要理由之一,是国家药监局对佐力药业原料药注册批件的备注“其生产工艺必须与中美华东制药有限公司生产工艺保持一致”。但行政监管标准与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标准存在本质区别:药监局的备注旨在保障药品质量一致性,侧重生产流程的合规性监督;而专利侵权判定需严格依据技术方案是否落入权利要求书界定的范围,二者不能直接等同。



03

华东医药为何起诉?


佐力药业自2014年7月收购珠峰药业后便已布局相关产品,华东医药却迟至2023年才提起诉讼,间隔近十年。若被告确实构成严重侵权,华东医药多年未采取维权措施的行为明显不符合商业逻辑。更值得注意的是,华东医药2019年曾试图收购佐力药业18.6%股份,成为佐力药业的控股股东,但最终未成功而终止收购。


因此,华东医药子公司中美华东诉佐力药业子公司珠峰药业等侵害发明专利权案,表面是专利侵权纠纷,深层核心诉求可能是通过法律手段垄断百令片、百令胶囊的核心原料药——发酵冬虫夏草菌粉的生产与供应,发酵冬虫夏草菌粉作为百令系列产品的唯一核心原料,直接决定了产品的生产准入资格。2025年10月30日,佐力药业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回复:公司的百令系列参与的全国中成药联盟集采目前已经有30个省份发布集采执行通知,各省份的集采落实执行逐步进入全面铺开阶段,公司亦计划冲击10亿规模。这一增长势头将直接威胁华东医药的市场份额。



04

给医药企业的参考


佐力药业的一审胜诉,对医药企业至少有三方面的启示:


(1)风控前置:并购时必须进行详细、专业的尽调,并将知识产权尽调作为核心环节,尤其对涉及核心专利的业务,需核查资质、技术来源、责任划分,避免“踩坑”;


(2)专利诉讼抓核心:面对侵权指控,依法聚焦“专利保护范围、现有技术、全面覆盖原则”等司法裁判关键、夯实证据,不被无关争议带偏;


(3)法律与市场协同:在做到前述两点的基础上,被诉侵权莫慌,说不定法律诉讼能打开产品知名度,从而转化为市场份额和营收增长,形成“维权-增长”的正向循环。



05

结 语


对于医药企业而言,可从该案中吸取经验,无论是技术研发、产品上市、企业并购,还是知识产权争议,均需要专业的法律团队和科学的维权策略作为支撑。目前华东医药已公告,公司将依法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该案二审的进展或将进一步明确中药工艺专利的保护标准,为行业提供更具指导性的司法参考。







本文作者:


上海东方华银律师事务所 | 生物医药团队


专业领域:药企股权结构搭建和设立、投融资、IPO、并购重组、股权激励、合规经营、业务合作和常年法律顾问。


行业领域:化药(原料药+制剂,仿制药+小分子创新药)、中药(中成药、中药饮片等)、生物药(细胞与基因治疗等)、医疗器械、CRO、CDMO、MAH(B证)及代理商(CSO)等上市公司和拟上市企业。


我团队专注于发展医药行业的法律服务,在现有药企客户和律师团队的基础上,遴选医药行业经验丰富的合伙人和律师,深入了解医药行业的发展和竞争、商业模式、经营需求、业务合作等情况,并深入参与大量商业实践和开展法律研究。

联系电话021-68769686

添加微信|扫描右侧二维码(请备注:姓名+工作单位)




《医药律工坊》所刊登的文章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不得视为上海东方华银律师事务所或其律师出具的正式法律意见或建议,不得视为任何投资建议或推荐。如需转载或引用该等文章的任何内容,请注明出处。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转载或使用该等文章中包含的任何图片或影像。如您有意就相关内容进一步交流或探讨,欢迎与本所联系。

联系电话:021-68769686

邮箱:postmaster@capitallaw.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