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阳光诺和与恒生制药纠纷看委托研发合同的常见争议焦点与权益保障

引 言
在医药研发行业,委托研发模式因能整合资源、分担成本而被广泛采用,但研发周期长、技术壁垒高、合同条款复杂等特点,也使其成为纠纷高发领域。北京阳光诺和药物研究股份有限公司与湖南恒生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的相互诉讼案,便是典型代表。该案历经一审判决、双方上诉的程序,核心围绕技术开发合同的履行产生分歧,其争议焦点与处理过程为行业内委托研发合同的签订与履约提供了重要参考。
目
录
一、基本案情
二、委托研发合同纠纷常见争议焦点
三、委托研发合同履约中的权益保障建议
四、结语
基本案情
根据阳光诺和发布的系列公告,该案纠纷的脉络清晰且具有代表性。
2018年3月28日恒生制药与阳光诺和签署的《技术开发合同》,恒生制药委托阳光诺和研发替格瑞洛原料药及片剂,恒生制药依约支付研发费用。该合同约定,若恒生制药在取得生产批件后10个工作日内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研发费用总额的50%,则恒生制药无条件将生产批件所有权以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形式转让给阳光诺和,该产品的生产权保留在恒生制药,生产加工费不得低于0.1元/片,不得高于市场平均价格,销售权由阳光诺和持有,保留恒生制药50%销售过程中的权益。恒生制药认为项目批准文号已于2023年6月7日获得,阳光诺和在恒生制药未支付50%研发费用的情况下,一直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将批准文号转移,也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安排恒生制药进行生产以及组织销售,遂于2025年6月起诉至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阳光诺和承担违约责任,支付恒生制药赔偿款暂定2,000万元。
阳光诺和认为恒生制药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依法不予认可。据此,于2025年7月向法院提起反诉,称恒生制药未足额支付该项目研发费用及滞纳金合计约740.73万元。此外,阳光诺和就其与恒生制药签订的其他24份《技术开发合同》提起新诉讼,追讨合计约4,067.09万元研发费用欠款。一审法院判决双方互付款项,相抵后恒生制药需向阳光诺和支付240.32万元,但双方均不服判决提起上诉,目前该案件进入二审阶段。而另外24份合同引发的新诉讼,日前阳光诺和也在陆续公告一审判决结果。
委托研发合同纠纷常见争议焦点
结合阳光诺和与恒生制药案及司法实践,委托研发合同纠纷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四大核心领域,本质均源于合同约定模糊和/或履约证据缺失。
(一)款项支付与履约顺序争议
这是该案最核心的争议点,也是委托研发合同纠纷的高频痛点。恒生制药以阳光诺和未履行批文转移、生产安排义务为由拒付剩余款项,而阳光诺和则以已完成研发并取得注册证书、合同目的实现为由主张付款。此类争议的关键在于合同是否明确约定履约顺序。根据最高法相关裁判规则,若合同明确划分双方履行阶段与内容,受托方未全面履行在先成果交付义务,委托方可依法行使先履行抗辩权迟延付款;反之,若受托方已完成核心义务,委托方以非核心义务未履行为由拒付款则不成立。该案中,一审法院部分支持阳光诺和的付款请求,可见认定其已完成主要研发义务,但同时判决其赔偿恒生制药200万元,侧面反映合同对履约细节可能约定不足。
(二)研发成果交付与验收标准争议
医药研发合同中,成果交付的范围、标准往往存在模糊地带。阳光诺和认为取得《药品注册证书》即完成交付义务,而恒生制药则主张交付应包括批文转移、生产组织、销售安排等后续事项。这一分歧源于合同对“研发成果交付”的定义不清晰。实践中,此类纠纷常表现为:委托方认为成果未达产业化要求,受托方则主张已满足合同约定的技术指标。尤其在医药领域,注册证书仅代表技术合规,而产业化落地涉及的工艺交接、资料完整性等内容,若未在合同中明确列举,极易引发争议。
(三)违约责任认定与金额核算争议
双方上诉请求均涉及违约责任调整:阳光诺和要求全额支持反诉请求,恒生制药则主张增加赔偿金额并撤销付款判决。此类争议的核心的是合同对违约责任的约定是否具体。若合同未明确滞纳金计算标准、违约赔偿的依据(如实际损失、可得利益),法院将结合过错程度、履约情况酌情判定,往往难以完全满足一方诉求。该案中,一审法院未全额支持阳光诺和的滞纳金请求,也未采纳恒生制药的高额赔偿主张,可能是基于违约责任约定不充分的裁量。
(四)合同权利义务边界争议
恒生制药上诉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约定的“50%销售权益”,反映出双方对合同权利义务范围的认知分歧。委托研发合同中,技术成果的权属、使用范围、后续改进权益、产业化分工等条款,若存在表述模糊(如“销售权益”未明确是收益分成还是销售权共享),极易在履约后期引发纠纷。此外,多份关联合同并存时,若未明确各合同的履行关联与优先级,也可能会导致责任认定混乱。
委托研发合同履约中的权益保障建议
针对上述争议焦点,委托方与受托方需从合同签订、履约过程、纠纷应对三个阶段构建权益保障体系,并结合医药行业特点细化操作。
(一)委托方的权益保障要点
1、前置审查与明确约定。签订合同前,需核查受托方的技术资质、过往同类项目业绩,避免因对方能力不足导致履约失败。合同中应明确研发成果的交付清单(如全套技术资料、批文原件、工艺交接文件等)、验收标准(需量化技术指标、产业化要求),并对应设置分阶段付款节点,将付款与成果交付、验收合格挂钩,预留质保金应对后续问题。
2、全程留痕与主动管控。履约中,对受托方提交的阶段性成果及时出具书面确认意见,对研发过程中的沟通记录、变更请求、问题反馈等均以书面形式留存,避免口头约定引发争议。针对多份关联合同,可单独签订补充协议明确履行顺序、款项结算方式,定期与受托方核对履约进度与账目。
3、违约应对与风险隔离。若受托方未按约定交付成果,应及时发函催告并明确整改期限,同时暂停后续付款,保留先履行抗辩权。若需主张赔偿,需提前收集自身损失的证据(如另行委托研发的费用、逾期产业化的收益损失等),避免因证据不足影响索赔效果。
(二)受托方的权益保障要点
1、清晰界定研发边界。合同中明确自身义务范围,区分核心研发义务与可选增值服务(如产业化协助),对超出研发范畴的要求(如全程负责生产、销售)明确拒绝或另行约定报酬。针对款项支付,明确约定付款期限、逾期滞纳金标准,以及未付款时的成果处置权(如暂不转移批文、保留技术使用权)。
2、分阶段确认与证据固化。研发各阶段完成后,主动向委托方提交成果文件并要求书面签收确认,尤其对取得注册证书、补充申请批准通知书等关键节点,及时办理交接手续并留存凭证。针对委托方逾期付款,定期发函催收并记录催收过程,为后续反诉或起诉积累证据。
结 语
委托研发合同的核心价值在于“明确权利义务、固定履约细节”,合同条款的模糊性往往会引发更大争议,最终导致双方投入的时间、资金成本付诸东流。因此,无论是委托方还是受托方,都应摒弃“重合作、轻约定”的思维,在合同签订时细化条款、履约中全程留痕、纠纷发生时依法维权,才能实现合作共赢与风险可控。该案二审结果尚未出炉,但其中暴露的争议焦点与应对逻辑,已为行业企业提供了极具价值的实践参考。

本文作者:
上海东方华银律师事务所 | 生物医药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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