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宁波大红鹰”被罚看MAH制度红线:监管收紧将重塑行业格局


引  言

近日,宁波大红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大红鹰”)因生产质量管理问题被监管部门处罚,国家组织药品联合采购办公室(以下简称“国采办”)亦把宁波大红鹰及其受托生产企业同时拉入“违规黑名单”,18个月不得申报国家集采。近年来,国家药监局持续加强对药品生产环节的飞行检查和抽检频次,尤其在集采常态化背景下,对中标企业的质量合规要求显著提高。监管部门已不再满足于“事后追责”,而是通过高频次、突击式检查,倒逼企业建立“全过程、可追溯”的质量管理体系。逐渐体现监管部门对MAH“全生命周期负责”的强硬态度,行业粗放式委托生产、轻质量运营的时代宣告终结。





一、处罚逻辑:MAH不是“批文壳”,必须对全链条负总责


二、MAH质量管理体系:从“纸面合规”到“运行有效”


三、行业影响:良币驱逐劣币


四、企业应对建议:三条生命线


五、结语



01

处罚逻辑:MAH不是“批文壳”,

必须对全链条负总责


1、违法事实


宁波大红鹰药业作为持有人,委托黑龙江福和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生产氟尿嘧啶注射液。浙江药监局抽检发现产品不符合药品标准,构成《药品管理法》第98条“生产劣药”情形,依法决定给予没收违法生产的药品、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行政处罚。


2、集采层面追加惩戒


国采办认定其违反申报承诺及《全国药品集中采购文件(GY-YD2024-2)》质量条款,取消中选资格,并将持有人与受托方同时列入“违规名单”,暂停两家企业自2025年10月15日至2027年4月14日参与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活动的申报资格。


这是集采制度首次在第十批执行“双连坐”——既罚MAH也罚C证(受托)企业,传递出“质量责任不可分割”的明确信号。


3、监管依据


《药品管理法》第31条: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建立药品质量保证体系,配备专门人员独立负责药品质量管理,并对受托企业进行定期审核、监督。


《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15条:法定代表人、质量负责人、质量受权人、生产负责人等关键人员须登记在许可证上,违法可精准追责到人。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落实药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26条:质量负责人每季度不少于一次对重复性、新出现风险进行研判,制定纠正预防措施。



02

MAH质量管理体系:

从“纸面合规”到“运行有效”


综合近两年国家药监局、各省检查通报,监管部门对MAH质量体系的关注点已高度集中,可归纳为“五个必须”:


1、机构与人员必须独立


质量、药物警戒部门须正式写入组织架构,不得挂靠注册或研发;质量负责人、药物警戒负责人须全职,不得跨企业兼职。


2、体系文件必须覆盖全生命周期


从原辅包审计、共线评估、工艺验证、变更控制、偏差/OOS、上市放行、稳定性考察、到召回、投诉、不良反应,均需持有人自己起草审批,不能简单套用受托方文件。


3、质量协议必须“颗粒度”细化


对偏差分级、变更类别、放行节点、物料供应商变更、现场审计频次、数据访问权限等要在协议中写明,并配套SOP培训、考核记录。


4、风险防控必须数据说话


监管部门现场核查时,会追溯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近一年来的FMEA、CAPA、年度回顾报告,看是否用数据识别趋势、主动降低风险;若发现“零偏差”“零变更”或数据无法对应,即视为体系运行失效。


5、关键人员必须承担个人责任


《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15条把质量负责人、质量受权人、生产负责人登记在许可证上,与法定代表人并列;出现劣药,个人可被罚款、禁业直至刑责。



03

行业影响:良币驱逐劣币


1、集采市场门槛陡升


一旦被列入违规名单,18个月无法参加国家集采,意味着企业失去约70%公立医疗机构市场;对以“低价+委托”冲标的B证企业几乎是毁灭性打击。


2、资本市场估值重估


集采资格暂停将直接拉低未来三年收入预期,影响IPO、定增、债评;同时触发与商业保险、银行授信挂钩的信用风险条款,劣币企业融资难度加大。


3、产业分工深度调整


不具备质量优势的C证企业将面临订单流失,主动向头部CMO集中;有实力的大型MAH会反向收购或控股优质产线,把“委托”变“自产”,降低信用风险;第三方专业质量服务平台(QA托管、药物警戒、数据审计)可能会快速兴起。


4、监管技术升级


国家药监局已试点“远程审计+电子质量档案”,未来对MAH、CMO、原辅包企业的数据将实时对接至国家药品智慧监管平台,质量追溯从事后抽检变为事中监控,违规成本指数级上升。



04

企业应对建议:三条生命线


1、质量体系“自建自营”


必须抛弃“拿来主义”,独立建立覆盖设计、生产、流通、使用全周期的SOP;质量、药物警戒、风险管理部门与研发、销售平行,直接向总经理汇报。


2、关键人员“画像+激励”


招聘具大型药企质量体系经验的全职质量负责人、药物警戒负责人,签订个人绩效与质量目标绑定协议;为质量受权人提供独立否决权及法律保障。


3、供应链“穿透式”审计


对原辅包、关键工艺、共线生产、运输冷链实施年度质量审计+盲飞检查,建立黑名单制度;与CMO签订质量赔偿条款,引入第三方质量保险,分摊违法成本。



05

结 语


宁波大红鹰被罚不是终点,而是MAH制度进入2.0时代的起点。当监管逻辑从“批前审批”转向“批后全生命周期追责”,药品质量真正成了企业存亡的“一票否决项”。对于持有人而言,只有把“对药品质量负总责”从口号变成真金白银的投入、真刀真枪的执行,才能在未来更严的抽检、飞行检查、集采信用联动中立于不败之地。





本文作者:


上海东方华银律师事务所 | 生物医药团队


专业领域:药企股权结构搭建和设立、投融资、IPO、并购重组、股权激励、合规经营、业务合作和常年法律顾问。


行业领域:化药(原料药+制剂,仿制药+小分子创新药)、中药(中成药、中药饮片等)、生物药(细胞与基因治疗等)、医疗器械、CRO、CDMO、MAH(B证)及代理商(CSO)等上市公司和拟上市企业。


我团队专注于发展医药行业的法律服务,在现有药企客户和律师团队的基础上,遴选医药行业经验丰富的合伙人和律师,深入了解医药行业的发展和竞争、商业模式、经营需求、业务合作等情况,并深入参与大量商业实践和开展法律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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