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AH法律实务:医美“童颜针”独家代理权之争的法律攻防焦点

引 言
近日,江苏吴中医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吴中”)的下属公司达透医疗器械(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达透医疗”),因与韩国Regen Biotech, Inc.(以下简称“韩国Regen”)之间关于AestheFill产品(一款在韩国研发并上市的童颜针产品)独家代理权的合作纠纷,向深圳国际仲裁院(以下简称“仲裁庭”)提起仲裁。
达透医疗请求仲裁庭确认其与韩国Regen的《独家代理协议》有效并继续履行;若前述请求得不到支持,就向韩国Regen索赔损失16亿元(暂计)。
达透医疗与韩国Regen关于独家代理权的商业合作纠纷,其实在2025年3月就已经出现苗头(韩国Regen被国内某上市公司收购),直至2025年7月(收购完成),韩国Regen直接向达透医疗发送解约函,解除《独家代理协议》、取消独家经销商所有授权并停止供货,由此引发了上述仲裁案件。
本案在行业内引起了极大关注与热议,有不少人对达透医疗表示同情和理解,同时本案也让行业内相关企业不得不重新审视其药品代理协议中的商务和法律条款,这或许是发生纠纷后维权的“唯一抓手”。
本文将结合本案的公开披露文件对上述问题进行分析和阐述,以便大家在实务中参考。
目
录
一、解约理由很关键
二、维权处境很艰难
三、综合维权措施的运用
四、小结
解约理由很关键
(一)韩国Regen的解约理由
韩国Regen认为的解约理由,具体如下:
1、达透医疗将独家经销业务实际转让给其控股股东江苏吴中美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吴中美学”)实施,违反了《独家代理协议》中关于业务不得转让的约定;
2、江苏吴中及其董事长、数名高管人员严重违反《证券法》的行为,被处以相应的行政处罚,且江苏吴中上半年公告中披露了多项违规、调查及处罚事项;该等情况严重影响AestheFill产品在中国大陆地区的声誉。
正是基于上述两个理由,韩国Regen于2025年7月正式向达透医疗送达《解约函》,解除《独家代理协议》,并撤销达透医疗作为AestheFill产品在中国大陆地区独家经销商的所有相关授权。
(二)达透医疗的反对理由
针对韩国Regen的解约理由,达透医疗明确表示反对,并认为:
1、达透医疗不存在任何转让独家代理权的行为;
2、《独家代理权协议》从未约定达透医疗关联方受行政处罚可触发解除权。
因此,结合韩国Regen与达透医疗各自的理由来看,《独家代理协议》能否解除主要看两点:一是达透医疗是否“实际”向吴中美学转让经销业务;二是该项业务转让是否构成法定或约定的合同解除条件。关于韩国Regen提到的第2项解约理由(证券违法),在《独家代理协议》无特别约定的情况下,是无法达到解除效果的。
至于是否“实际”转让经销业务,这是双方在仲裁庭上的核心争议焦点,韩国Regen主张的理由能否成立,关键看双方的证据。显然,主要证明责任在韩国Regen,其想要证明达透医疗“实际”存在转让经销业务的违约行为,就要拿出直接的、过硬的证据(而不是间接、零散的证据),否则此类主张要得到仲裁庭支持,难度很大。
维权处境很艰难
(一)达透医疗的仲裁请求
达透医疗向仲裁庭提起的仲裁请求,主要是两个方面:
1、确认《独家代理协议》有效,继续享有独家代理权,并要求继续履行《独家代理协议》及恢复产品供货;
2、如果上述第1项仲裁请求不被支持,就要求韩国Regen赔偿损失16亿元(暂计)。
(二)达透医疗的维权难点
1、《独家代理协议》继续履行的难点
本案中,如果韩国Regen无法证明达透医疗存在“实际”转让经销业务的违约行为,仲裁庭大概率会支持达透医疗第1项仲裁请求,即《独家代理协议》继续履行。
然而,即使仲裁庭支持《独家代理协议》继续履行,但若韩国Regen拒不执行仲裁裁决,比如:韩国Regen仍自行或授予其他主体在中国大陆销售AestheFill产品;拒不向达透医疗供货,或者以各种理由少量供货等等,达透医疗又该如何?
韩国Regen作为韩国企业,中国仲裁庭的裁决书虽然有可能在韩国得到执行,但操作难度大、时间跨度长,实际效果估计不会很理想。在中国境内,达透医疗要通过司法救济途径,禁止韩国Regen自行或授予其他主体销售AestheFill产品,难度也很大。
所以,即使达透医疗拿到胜诉的裁决书,支持《独家代理协议》继续履行,但如果没有韩国Regen的配合,最终效果也难及预期。
2、损失赔偿认定和执行的难点
如果仲裁庭不支持达透医疗第1项仲裁请求,则达透医疗要求韩国Regen赔偿16亿元经济损失,该等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达透医疗已经投入的相关市场开发成本损失、因无法向终端客户供货而发生的违约损失以及合同期内可得利益损失等。
然后,经济损失达16亿元的举证责任属于达透医疗,除了直接经济损失外(已经实际发生的成本和费用支出),终端客户的违约损失得实际发生才行,可得利益损失也要有明确约定且合理,后两项损失的举证责任和被支持的难度都挺大,而且在金额上可能会下调。
根据达透医疗对外发布的声明,其为AestheFill产品的临床注册和市场拓展累计投入高达4亿多元,就算这4亿元有充足的证据可以证明,那其它12亿元的损失能被支持多少,就不好说了。
而且,即使裁决韩国Regen赔偿达透医疗经济损失,但去韩国强制执行韩国Regen的财产,可能性不大,只能盯着韩国Regen在中国境内的资产,比如:韩国Regen在中国境内的子公司股权,韩国Regen在中国境内的应收账款及现金等(韩国Regen自行或授权在中国大陆销售AestheFill产品)。
3、诉前财产保全措施无法实施
诉讼中,通过大额冻结被告银行账户的资金(诉前财产保全),可以有效的造成被告现金流压力,如果诉讼拖延很长时间,不少被告也难以承受。本案争议金额虽然有16亿元,但没有去韩国冻结韩国Regen的银行账户和资金,其在国内也没有大额财产,所以诉前财产保全的作用就难以发挥。
因此,在这种情况下,仲裁请求非常关键,考虑的不仅是自身的主观意愿,还要看哪一种仲裁请求被支持后,得到执行的可能性最大、实际效果最好,这需要通盘考虑。
综合维权措施的运用
向仲裁庭提起仲裁,是最重要的维权措施,但还可以综合运用其他一些合法合理的措施,这在达透医疗发布的声明中已经有所提及,具体如下:
(一)向市场监管局投诉举报
如果达透医疗认为,韩国Regen及其母公司在股权并购、协议解除等过程中,有可能存在违反《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的情形,则可以向市场监管部门实名反映相关问题,如果有一定证据材料和依据,也可以起到施压作用。但如果仅是口头反映,缺少证据和依据,则效果有限。
(二)向证券监管部门投诉举报
韩国Regen的母公司是境内上市公司,在目前沸沸扬扬的舆论情况下,也可以借助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和证监会)的渠道,实名反映相关问题,争取启动监管部门的问询甚至核查程序,以施加压力。
(三)收集韩国Regen在中国的财产线索
正如上文所言,如果仲裁庭对韩国Regen在韩国的资产和行为鞭长莫及,则韩国Regen在中国境内的资产就很关键,比如:韩国Regen是否在中国境内设立子公司,韩国Regen在中国是否开立银行账户,韩国Regen在中国境内销售AestheFill产品获得的现金以及应收账款等财产线索,都需要跟进和查实,以便将来执行仲裁裁决之用。
根据江苏吴中披露的信息,AestheFill产品中国注册证代理人为俪臻(北京) 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该公司是韩国Regen100%持股,这就可以重点关注。
小 结
结合韩国Regen及其母公司的股权并购、江苏吴中对达透医疗股权并购以及韩国Regen解除与达透医疗《独家代理协议》的前后情况来看,这是一起精彩的商战,目前江苏吴中落了下风,虽然商业博弈是主要原因,但其《独家代理协议》的商务与法律条款也需要重新审视。
从达透医疗的仲裁请求看,其唯一的制约手段就是赔偿损失,但实践中损失实际发生及其金额是不容易证明的,损失主张金额被大幅下调的情况也很常见,因此不要忽视其他违约责任的约定,比如:设置相应的违约金、严重违约情况下代理产品销售收益/收入归属的约定、损失金额无法准确计算时的处理以及其他有针对性的违约责任设置,最终目的是打消对方违约的利益冲动,违约不会获得比守约更大的利益。
因此,不论是药品代理协议,或是其他药品相关合作协议,在合作之初双方的愿望都是好的,只是随着时间的变化,面临大的利益时,双方签署的协议就是唯一保障和依靠,如果协议缺乏有效的责任制约,商业上缺乏主动权的一方被甩掉,也就分分钟的事情。

本文作者:
上海东方华银律师事务所 | 合伙人 闵鹏
专业领域:证券与资本市场、公司与并购
行业领域:生物医药
闵律师深耕生物医药行业多年,深度参与多家医药企业的商业交易与日常经营,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闵律师对医药行业的法律问题有着深入研究和独到理解,经办多家医药企业的IPO、并购重组、企业融资、合规经营、业务合作及日常法律事务,客户范围涵盖化药、中药、生物药、CXO(药品研发、生产与销售服务)、MAH、医疗器械等细分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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