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AH法律实务:仿制药委托研发中“项目延期,CRO全额退费”条款,法院会支持吗?


引  言

药企客户委托CRO进行仿制药项目开发,有时会在《技术开发合同》中提出一个要求并约定:若CRO不能按照约定的时间节点完成项目研发进度,客户有权选择解除合同,并要求CRO全额退还客户已支付的开发费用(以下简称“全额退费条款”)。


客户提出这个要求,也是可以理解的,因为仿制药委托开发项目经常会出现研发进度缓慢、延期、停滞等情况,可能会给客户带来较大的机会损失和市场风险,于是客户就要求CRO研发进度严重滞后的(不论是否因CRO的问题导致),其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全额退费,目的是对CRO研发进度进行刚性约束。


很多CRO为了把项目顺利接下来,也不得不接受客户的这个要求。后续,一旦项目研发进展不及预期,客户便会解除合同,并要求CRO全额退费。此时,CRO面临两难选择:一是不退钱,但违约、失诚信,还得当被告;二是退钱,诚信有了,但人财两亏。


第一种情况下,CRO基于成本考量,选择不退钱,客户很可能会向法院起诉CRO,基于“全额退费条款”的约定,CRO是必输无疑,还是尚有转机?法院会支持“全额退费条款”吗?


对于这个问题,江苏省高院关于《江苏某生物制药有限公司诉某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技术委托开发合同纠纷案》(以下简称“本案”)的裁判理由和案例评析内容,基本可以作为“标准答案”予以参考,虽然本案是2020年11月终审判决,但依然很有代表性。


本文将结合相关法院判例对上述问题进行分析和阐述,以便大家在实务中参考。





一、事实情况


二、裁判理由


三、小结



01

事实情况


根据江苏省高院的相关裁判文书,本案基本情况如下:


(一)签订《技术开发合同》


2016年1月,江苏某生物制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客户”)与某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CRO”)签订“某仿制药的临床前开发”《技术开发合同》,约定双方就该项目进行技术开发。


(二)约定时间节点和违约责任


双方在《技术开发合同》中约定,CRO开展项目预期时间为项目正式启动之日起20个月内完成,一共分为六个阶段,客户根据进展阶段支付开发费用,并在“违约责任”中约定了“全额退费条款”,即:“如乙方(CRO)不能按照时间节点完成本合同义务,则甲方(客户)有权选择解除本协议,乙方将全额退还甲方已支付的开发费用”。


根据上述约定,只要CRO未能按照时间节点完成研发工作,就要全额退费,并不以CRO研发工作存在过错/问题为前提,这显然是在保护客户的项目进展预期和利益,但CRO就得自己承担研发进展不利的风险了。因为,在实践中,委托研发项目停滞的原因可能是多方因素造成的,CRO是否存在过错不好认定或容易有争议,这个条款属于“延期,即解约退款”,不去界定客户或CRO的过错。


(三)研发停滞、发生纠纷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CRO完成了合同约定的第一、第二阶段的研发工作,但第三阶段的研发工作未完成(出现障碍、研发停滞,但双方均认为是对方的过错导致),客户已向CRO支付了首期款和前二个阶段的开发费用,合计360万元。


客户认为,《技术开发合同》签署后,其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研发费用,但CRO却未能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研发工作(客户认为是CRO的问题导致),这已经符合合同约定的解除和退费条件,于是起诉至法院,请求解除双方的《技术开发合同》,并要求CRO全额退还360万元开发费用。


CRO认为,其已完成合同约定的第一、第二阶段研发工作,并已交付阶段性研发成果给客户,后因客户自身问题才导致其未能完成第三阶段研发工作,CRO同意解除合同,但不同意退还360万元开发费用。


因此,客户与CRO均认为,是对方过错导致研发停滞,双方都同意解除合同,但对于CRO是否应退还全部开发费用,双方争议很大,无法达成一致,即便《技术开发合同》中有约定“全额退费条款”,看起来似乎是CRO不讲道理。



02

裁判理由


既然,双方都同意解除《技术开发合同》,自然没有争议,江苏省高院对此予以确认,针对本案的争议焦点:CRO是否应向客户全额退还360万元,其裁判结果和理由如下:


(一)客户主张全额退还开发费用,不能成立


第三阶段研发不能继续的原因是缺少细胞株,并非是CRO在研发工作中失误所致,也非CRO主观原因不能继续履行合同所致。在合同未明确约定细胞株由CRO负责购买的前提下,不能直接认定是因CRO失误导致研究开发部分或全部失败。


虽然,CRO已经超过第三阶段研发工作的时间节点,但《技术开发合同》中的“全额退费条款”,应在研发停滞的原因和过错均归于CRO的前提下,才予以适用。


(二)CRO抗辩拒绝退还开发费用,不能成立


根据《技术开发合同》约定,细胞株购买费用由客户承担,该条仅约定客户承担购买费用,并不承担提供细胞株的义务,CRO认为客户未依约提供细胞株导致第三阶段研发工作未能完成,不能成立。


并且,CRO并未举证证明细胞株购买的问题属于无法克服的技术困难,同时在庭审中陈述如果客户愿意支付相关费用可以买到细胞株,其以“出现无法克服的技术困难”为由拒绝退还开发费用,不能成立。


(三)酌定CRO向客户退还开发费用200万元(退费率55%)


本案中,法院既未支持客户退还360万元开发费用诉请,也未接受CRO不退还任何开发费用的意见,而是在综合考虑合同约定和履行情况后,酌定CRO将已收取的360万元开发费用中的200万元退还给客户,具体理由如下:


1、CRO已经完成第一、二阶段的研发工作,投入了相应成本;


2、CRO未完成第三阶段研发工作的原因是缺少细胞株,但合同对于细胞株购买约定不明确,只约定由客户承担费用;细胞株的购买可以由双方协商解决,但CRO应承担主要注意义务;


3、本项目是临床前开发,CRO所完成的第一、二阶段的工作成果尚无法投入临床试验;


4、从行业特点来看,药物研发一般属于高风险的项目,一旦研发成功,客户作为委托人将可能获得药物生产、销售的高额利润,而CRO作为研究开发人只获得合同约定的研究开发经费,双方约定的合作基础为“优势互补、共担风险”。


最终,法院在综合考量CRO的成本与收益、研发停滞的原因与过错归属、仿制药委托研发的特殊性、公平合理等因素后,认为CRO既不应当全额退费,但也不能不予退费,于是酌定CRO向客户退还200万元开发费用(退费率55%)。实际上,这是让客户与CRO共同承担项目失败的风险(双方都有过错),并未“一刀切”的适用“全额退费条款”,而是运用公平原则平衡了双方利益。



03

小 结


客户与CRO签署的《技术开发合同》,是合法有效的,其中约定的“全额退费条款”对双方亦有法律约束力,按该条款理解和执行,CRO若不能按时间节点要求完成研发工作,确实应当退还360万元的开发费用。


但是,如果都按照“全额退费条款”执行,在研发停滞的情况下,不论CRO是否有过错(是否因CRO过错导致研发停滞),CRO都要全额退费,CRO的成本支出还得自己承担。这样的话,研发项目的风险基本上是由CRO来承担,不再是“风险共担”,而“风险共担”恰恰是仿制药委托研发的合作基础。高风险的药品委托研发项目,若缺乏“风险共担”和利益平衡,是很难持续的。


这就产生了一个“风险与收益失衡”的问题:对于药品委托研发这样一个高风险项目,成功了,药品生产和销售的高额利润归客户,CRO就赚一个技术服务费;但失败了,客户收回全部开发费用,开发成本却由CRO自己承担,CRO将面临双重损失。


虽然,“全额退费条款”是合法有效的,但对CRO而言,是不公平的,CRO在很多时候为了承接业务,也不得不接受这样的条款。说到底,这种交易模式不利于CRO行业的长久和良性发展,这也是法院酌定CRO仅部分退费的深层次考量因素,需要适用公平原则以平衡双方利益。


因此,在仿制药委托开发合同的履行与责任认定过程中,公平原则将贯穿始终,不能“一刀切”的适用“全额退费条款”,应切实考量研发停滞是否系因CRO的过错导致和实际成本支出,结合CRO的过错程度(全部责任、主要责任、次要责任)并适用公平原则,综合判断CRO是否应“全额退费”:全是CRO的错,全额退费;CRO主要责任,大部分退费;CRO次要责任,小部分退费;CRO与客户都没有责任,双方风险共担。


按照同样的逻辑和思路,对于目前仿制药委托研发中常见的“保过”条款(客户委托CRO开发仿制药,若未能获批的,CRO应全额退费),也需要适用公平原则来酌定双方责任及退还金额,CRO被“保过”条款整得也挺被动。





本文作者:


上海东方华银律师事务所 | 合伙人 闵鹏


专业领域:证券与资本市场、公司与并购


行业领域:生物医药


闵律师深耕生物医药行业多年,深度参与多家医药企业的商业交易与日常经营,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闵律师对医药行业的法律问题有着深入研究和独到理解,经办多家医药企业的IPO、并购重组、企业融资、合规经营、业务合作及日常法律事务,客户范围涵盖化药、中药、生物药、CXO(药品研发、生产与销售服务)、MAH、医疗器械等细分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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