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药企业合规实务:《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对医药购销领域反商业贿赂的具体影响

引 言
随着医药反腐的持续深入,市场监管局行政执法的力量越发凸显,在商业贿赂领域除了刑事责任外,行政处罚也越来越频繁。
针对交易活动中商业贿赂多发的情况,2025年6月修订后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对此进一步加以规制,坚持“行贿受贿一起查”,并对单位与个人实施“双罚制”。
修订后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将于2025年10月正式实施,其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界定以及反不正当竞争的监管和处罚相关规定,对医药购销领域的商业贿赂监管将产生深远的影响。
本文将结合本次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商业贿赂相关内容以及带来的影响进行分析和阐述,以便大家在实务中参考。
目
录
一、变化
二、影响
三、小结
变化
根据2024年12月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的说明(2024),随着经济快速发展,《反不正当竞争法》在实施中面临一些新的问题,例如交易活动中商业贿赂多发,应进一步予以规制,因此需要对现行《反不正当竞争法》有针对性的修改完善。
本次《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的主要内容之一,就是商业贿赂的行为界定与监管处罚条款,坚持“行贿受贿一起查”,并对单位与个人实施“双罚制”,具体如下:
(一)坚持“行贿受贿一起查”
《反不正当竞争法》关于商业贿赂的行为界定条款,修订前后的对比如下:

上述条款修订的意图是强化商业贿赂治理,坚持“行贿受贿一起查”,在经营者“不得行贿”的基础上,增加单位和个人“不得受贿”的规定。
根据现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市场监管局可以查处“经营者贿赂相关单位或个人”的行为,但不能查处“相关单位或个人收受贿赂”的行为,市场监管局一般会将受贿线索移交给监察委等相关部门。
本次《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后,“相关单位或个人收受贿赂”的行为也被纳入《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监管范围,市场监管局可以将“行贿+受贿”一起查处,这实际上是将行政监管力量延伸到“受贿”领域,商业贿赂行为面临“行政处罚+刑事责任”的双重风险。
(二)单位与个人实施“双罚制”
《反不正当竞争法》关于商业贿赂的处罚条款,修订前后的对比如下:

上述修订的主要内容如下:
1、实施“双罚制”
如果企业行贿,不但对企业进行查处,还要对行贿负有个人责任的具体人员一并查处,包括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等,实施“单位+个人”双罚制。
2、受贿人也处罚
相关单位和有关个人受贿的,市场监管局将对“行贿人+受贿人”一起查处,处罚对象从“经营者”扩大到“有关单位”和“有关个人”,商业贿赂双方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责任明显加重
对单位(行贿人和受贿人)的罚款上限由300万元提高到500万元,外加没收违法所得和吊销营业执照;对行贿负有责任的个人以及受贿的相关个人,单独处以没收违法所得和100万元以下罚款。
影响
具体到医药购销领域的反商业贿赂监管,本次条款修订带来的影响具体如下:
(一)药企面临大额罚款支出的风险
药企如果向医生行贿,罚款上限由300万元提高到500万元,药企可能会面临大额罚款的风险,这个责任显然是加重了,而且在“情节严重”的情况下,保底也要罚款100万以上。
(二)药企责任人面临直接罚款的风险
“双罚制”意味着对行贿药企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将直接“处罚到人”,即对被查处的行贿行为负有个人责任高管和员工,将会被市场监管局直接处罚,这对个人来说(比如:医药代表、销售经理、销售总监、主管销售的副总、总经理等),药企行贿的责任会直接穿透到个人身上。
对行贿负有责任的个人,罚款金额是100万元以下,这不是一笔小钱,最终是个人承担还是药企承担?这可能会在药企与个人之间产生纠纷。
而且,除了罚款以外,还要没收个人的违法所得,这就不好处理了,个人由此获得的奖金和销售提成,有可能被认定为违法所得而没收。
(三)医生的处罚责任可能会与《反不正当竞争法》协同
在“行贿受贿一起罚”的情况下,市场监管局是否可以对受贿的医生直接行政处罚?从目前规定来看,还不可以,但今后医生受贿的处罚标准大概率会与《反不正当竞争法》协同。
根据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的规定,市场监管局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其他部门监督检查的,依照其规定。因此,如果其他部门法对其管辖领域的商业贿赂另有规定的,则不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应适用该部门法由相关部门进行处罚。
如果受贿人是医生,其商业贿赂行为就涉及到《医师法》《药品管理法》《医疗器械管理法(草案征求意见稿)》的监管与协调适用问题。具体而言,《医师法》规定,医生受贿的,由卫健委依据该法查处;《药品管理法》和《医疗器械管理法(草案征求意见稿)》规定,医生受贿的,由卫健委和所在单位依据该法查处。
但是,依据《医师法》《药品管理法》等规定,卫健委对医生受贿的处罚标准和结果,比修订后的《反不正当竞争法》要轻很多(罚款金额才1-3万元),这会导致药企对医生行贿的案件中,市场监管局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对药企及相关责任人给予较重的处罚,但医生因适用其他部门法而获得较轻的处罚,这显然与当下医药反腐监管逻辑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意图是相悖的,相信后续会有对应的政策和法规对此进行调整和完善。
小 结
总体而言,修订后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商业贿赂的处罚力度明显加大,最大的两点变化:一是对受赂的单位和个人一并处罚;二是对行贿的经营者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等“处罚到人”。
不过,市场监管局查处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案件的执法活动在多大程度上可以延伸到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生,取决于一系列监管博弈和部门法协调适用问题的处理,这有待于实践中进一步厘清,并需要在其他新法制定及其他部门法修订时,将医生受贿的处罚标准统一参照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使得医药购销领域同一案件的行贿与受贿查处能够适用相同的处罚标准。
虽然,医生受贿的查处方式和处罚标准还需要与卫健委等部门协同,但药企及相关责任人的风险和责任现在已经显现,尤其是对个人的责任穿透,这个条款实施起来的威力很大,市场监管局在医药反腐领域的监管力度和动作会明显加强。

本文作者:
上海东方华银律师事务所 | 合伙人 闵鹏
专业领域:证券与资本市场、公司与并购
行业领域:生物医药
闵律师深耕生物医药行业多年,深度参与多家医药企业的商业交易与日常经营,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闵律师对医药行业的法律问题有着深入研究和独到理解,经办多家医药企业的IPO、并购重组、企业融资、合规经营、业务合作及日常法律事务,客户范围涵盖化药、中药、生物药、CXO(药品研发、生产与销售服务)、MAH、医疗器械等细分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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