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AH法律实务:从恒瑞的“NewCo”交易案例,看“NewCo”的模式特征
引 言
2024年,恒瑞医药、康诺亚、嘉和生物、岸迈生物等分别披露了NewCo交易的信息,将特定管线的境外权益(开发、生产和商业化的独家权利)许可给境外新设的独立公司(以下简称“NewCo公司”)。
NewCo公司是由境外资本出资设立,在获得中国药企许可的管线权益后,向NewCo公司提供资金并负责经营管理,中国药企除了获得管线的授权许可费外,还可以获得NewCo公司的部分股权,NewCo公司今后独立在境外IPO或公司/管线被MNC并购。
总而言之,“NewCo模式”就是中国药企提供管线(获得许可费+股权),境外资本提供资金(负责经营管理),设立一家新的独立公司,推进管线的开发和商业化等事宜,并在未来独立IPO或被并购。
其中,恒瑞医药的NewCo交易最具代表性,具有很好的参考价值,而且恒瑞医药作为A股的上市公司,对本次NewCo交易的信息也披露的最为详细。
本文将结合恒瑞医药的NewCo交易案例进行分析和阐述,以便大家在实务中参考。
目
录
一、实践案例
二、模式特征
三、审批程序
四、小结
实践案例
根据恒瑞医药2024年5月披露的《关于签署授权许可协议暨对外投资的公告》,恒瑞医药的NewCo交易模式,主要如下:
(一)许可产品
恒瑞医药对外许可的产品:GLP-1产品组合(HRS-7535、HRS9531、HRS-4729),是恒瑞医药自主研发的针对糖尿病、肥胖及其它代谢性疾病的创新药。
(二)许可范围
GLP-1产品组合的许可对象:美国Hercules公司(NewCo公司),许可范围:除大中华区以外的全球范围内开发、生产和商业化GLP-1产品组合的独家权利。
(三)交易对价
恒瑞医药对外许可的交易对价,分为两部分:
一是组合授权许可费:恒瑞医药可以获得美国Hercules公司支付的组合授权许可费,包括:
(1)首付款和近期里程碑总计1.1亿美元;
(2)累计不超过2亿美元的临床开发及监管里程碑款;
(3)累计不超过57.25亿美元的销售里程碑款;
(4)实际年净销售额低个位数至低两位数比例的销售提成;
二是股权对价:恒瑞医药可以获得美国Hercules公司19.9%的股权。
(四)标的公司及投资方
恒瑞医药GLP-1产品的许可对象及持股的NewCo公司均为:美国Hercules公司。
美国Hercules公司是2024年5月在美国特拉华州新设立,主营业务是生物医药开发,由贝恩资本联合Atlas Ventures、RTW资本、Lyra资本(以下简称“投资方”)联合出资成立,合计4亿美元。
投资方在交易达成后,将支付首笔投资款2亿美元,另于12个月内再支付2亿美元。
交易完成后,美国Hercules公司的股权结构如下:
(五)运营管理
美国Hercules公司的筹建及运营由投资方负责,恒瑞医药不参与美国Hercules公司的财务和经营决策。
仅在GLP-1产品组合许可合作项下,恒瑞医药与美国 Hercules 公司设立联合管理委员会,以协调许可产品在全球范围内的开发和商业化,双方各向联合管理委员会指派3名代表。
模式特征
本文以恒瑞医药的NewCo交易作为实践案例,是因为该案例是2024年最具代表性的NewCo交易,而且由于恒瑞医药是A股上市公司,所披露的交易信息也最为详细,具有很好的参考和借鉴价值。
恒瑞医药的NewCo交易模式,具有以下几点特征:
(一)许可费+股权
与通常的license out相比,恒瑞医药除了可以获得许可对象(NewCo公司)支付的首付款、里程碑付款和销售提成外,还可以获得许可对象的部分股权,即恒瑞医药本次license out的交易对价是由“组合授权许可费+ NewCo公司19.9%股权”构成。
根据恒瑞医药《2024年半年度报告》披露的信息,其所持美国Hercules公司19.9%的股权,是作为公允价值计量的其他非流动金融资产核算,公允价值为人民币3.54亿元。
也就是说,如果美国Hercules公司未来能够独立在境外IPO或公司/管线被MNC并购,恒瑞医药还能获得额外的股权增值收益,这也是NewCo模式最典型的特征。
(二)中国管线+国际资本
在恒瑞医药的NewCo模式项下,中国药企的管线和国际资本在境外的NewCo公司进行了嫁接,从NewCo公司角度看,两样东西最重要,一是管线,二是资金。
NewCo模式直接将“管线+资金”进行了嫁接,NewCo公司不仅从中国药企拿到了GLP-1 产品组合全球范围内(大中华地区除外)开发、生产和商业化的独家权利,还获得了国际资本提供的4亿美元资金。
此后,GLP-1 产品组合境外的临床、注册、商业化等事宜,就可以由NewCo公司负责推进,直接使用国际资本提供的4亿美元资金。
因此,将管线和资金在境外的NewCo公司进行嫁接,也是NewCo模式的典型特征。
(三)“许可+股权”两头在外
实质上看,NewCo也是中国药企出海的一种模式,产品管线的许可对象是境外公司,许可范围也是境外的开发、生产和商业化的独家权利,因此从中国药企的角度看,其所持NewCo公司的股权及产品的授权范围都在境外,今后NewCo公司IPO或公司/管线被并购的市场和交易,也是在境外。
不过, NewCo模式如果在中国境内进行复制,那就不具有“跨境”属性了,这个不在本文讨论的范围内。
(四)许可方不负责经营管理
从NewCo公司的角度看,其是由国际资本投资设立,运营资金也是由国际资本提供,而且作为境外公司,当然是国际资本更加熟悉其运作方式,可以聘用境外的技术和管理团队,中国药企对此是比较陌生的。
因此,NewCo公司一般是由国际资本负责经营管理(聘请相关团队具体负责),中国药企只是在授权许可层面参与相关工作,从恒瑞医药披露的信息看,美国Hercules公司是由国际资本负责筹建及运营,恒瑞不参与财务和经营决策。
而且,恒瑞医药持有的美国Hercules公司19.9%股权是优先股(5,677,603股),与普通股相比,优先股股东会牺牲一定的表决权,也不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
从这点看,中国药企通常不负责NewCo公司整体上的经营管理和决策,但是否在一定程度上参与管理,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来决定。
恒瑞医药将美国Hercules公司的持股比例设置在20%以下(19.9%),且不参与Hercules的财务和经营决策,应该是从财务核算和投资收益处理的角度考虑,按目前的口径,恒瑞医药对Hercules不具有重大影响,因此将其作为公允价值计量的其他非流动金融资产核算,当美国Hercules公司亏损时(应该会长期处于亏损状态),恒瑞医药也不用按其持股比例确认投资损失。
审批程序
对于中国药企而言,如果要采取NewCo模式对其部分管线开展合作与交易,在中国境内会涉及到如下两方面的审批程序:
一是中国药企若持有境外NewCo公司股权,会涉及到境外投资(ODI)的审批备案,分别是商务局的境外投资备案(《企业境外投资证书》)、发改委的境外投资备案(《境外投资项目备案通知书》)和银行的外汇登记;
二是许可管线如果涉及到中国境内的人类遗传资源数据及个人信息等重要数据的出境,还会涉及到国家网信部门的数据出境安全评估等程序。
对于上述审批程序,需要提前沟通了解具体的办理流程和实操口径。
小 结
虽然,2024年NewCo模式的热度很高,但从已披露的NewCo交易案例数量看,整体上也不多,比如恒瑞医药、康诺亚、嘉和生物、岸迈生物等药企披露了相关交易信息,最终NewCo交易能够推进到什么程度以及中国药企最终能否获得股权的增值收益,还有待实践中观察。
整体而言,NewCo模式在中国药企的出海/许可交易中,还处于试水阶段,这或许是当下大环境中一个不错的备选路径。
本文作者:
上海东方华银律师事务所 | 合伙人
闵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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