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PO法律实务:董监高被限制高消费,对任职资格有无影响?

 

引  言

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因所负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而被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将丧失董监高的任职资格,同为人民法院重要的执行措施,限制高消费对董监高任职资格的影响法规并未提及。

 

本文将从相关法律法规入手,分析限制高消费对董监高任职资格的影响,结合IPO审核中对限制高消费人员的关注要点,提出董监高被限制高消费这一实际问题的解决措施,以便大家在实务中参考。

 

 

 

 

 

 

一、对任职资格有无影响

 

二、IPO审核的关注要点

 

三、小结

 

 

 

01

 

对任职资格有无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修订)》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五)个人因所负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构建诚信惩戒失信”合作备忘录》(以下简称“《备忘录》”)亦明确,“……失信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不得担任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

 

上述法规明确了因所负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而被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将丧失董监高的任职资格,但法律并未禁止限制高消费人员担任董监高。

 

同为人民法院重要的执行措施,限制高消费与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虽然经常同时适用,但二者有显著不同。从适用范围看,只要被执行人没有履行义务,就可能被采取限高措施,而失信通常针对的是执行人故意不履行义务、恶意逃避执行的情形。失信被执行人往往会被限制高消费,但被限制高消费的自然人并不一定是失信被执行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2015年修正)》(以下简称“《限高规定》”)第三条,“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故单位作为失信被执行人时,其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等也会被限制高消费,但由于其不是直接义务人,一般不会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亦不影响其任职资格。

 

实践中,多数上市公司董监高被限制高消费均因担任被执行企业法定代表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2017 年修正)第一条规定:“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若董监高被限制高消费时违反限制消费令,则有可能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丧失任职资格。

 

《限高规定》第三条规定:“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1)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2)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3)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4)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5)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6)旅游、度假;(7)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8)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9)乘坐 G 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相关人员被限制高消费后,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将被严格限制,且如未经相关法院准许而进行高消费行为,存在被拘留、罚款以及追究刑事责任的风险,同时将导致相关人员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虽然《限高规则》规定了因私消费以个人财产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申请,执行法院审查属实的,应予准许,并未完全禁止限高人员上述消费行为,但必要程序的履行会消耗大量时间,给董监高履职带来不便。

 

一旦限制高消费的董监高由于违法限制消费令而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根据相关规定,其不得再担任董监高职务,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依照程序改选。

 

综上,若董监高因担任失信的被执行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而被限制高消费,在不违反限制消费令的情况下,不会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亦不影响其任职资格。

 

但是,董监高被限制高消费会影响其正常的工作和生活,如无法乘坐飞机、高铁,不能入住星级酒店,不能买房、买车,子女无法就读私立/国际学校等,为董监高的工作和生活带来诸多不便。

 

 

 

02

 

IPO审核的关注要点

 

近三年,部分拟上市企业在报告期内曾出现董监高被限制高消费的情况,交易所亦针对上述情况进行问询,具体案例如下:

 

企业名称

职务

问询内容

TRDZ

实际控制人董事

补充披露被限制消费的原因及解决过程,说明对发行人的影响及对本次申报的影响。说明报告期内实际控制人多次出现违法违规行为,是否影响发行人的诚信经营、规范经营,是否存在导致发行人丢失客户、订单或合作机会的风险。

HSF

总会计师

请发行人说明:总会计师是否存在违反限制消费令的行为,是否为失信被执行人,解除限制高消费行为的原因及是否符合相关规则要求,其担任高级管理人员是否符合相关规则要求。

FXKJ

实际控制董事

实际控制人、董事涉及民事诉讼、被出具限制消费令或被执行财产的原因及对应时间、金额等明细情况;实际控制人、董事资信状况对于公司控制权稳定性的影响。

 

对于拟上市企业董监高被限制高消费,审核问询时一般会关注具体原因及进展情况,发行人律师应列明具体民事诉讼案件信息、案由、标的金额等;在首次申报以及后续更新中,应及时对外披露案件进展情况,明确该等情形是否影响相关人员担任拟上市公司董监高。

 

对担任董事的实际控制人被限制高消费时,审核人员会额外关注上述情形是否影响公司经营及利润、公司股权归属与控制权稳定。

 

根据上市公司公开披露信息,在任董监高被限制高消费后,部分人员会辞任职务(如CY控股董事兼总经理、XN物流董事);部分人员仍在任(如*ST东洋、*ST腾信等),但该等人员的债务多数系为上市公司提供担保或代为偿付。

 

 

 

03

 

小 结

 

综上所述,董监高被限制高消费并不必然影响其任职资格,上市公司考量其被限制高消费的原因、履职成本和便利性等因素后,综合判断是否解聘董监高。若董监高由于不遵守限制消费令或发生其他诉讼事件,或由于个人未清偿债务数额较大而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则公司需要尽快解聘,按照程序另行选任董监高。

 

 

 

 

本文作者:

上海东方华银律师事务所 | 律师助理  

刘梦伟

 

指导合伙人:

上海东方华银律师事务所 | 合伙人  

闵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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