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股上市公司董监高被监察委“留置”情况概览及上市公司的应对

 

引  言

根据A股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最近一年多以来(自2022年1月1日起至2023年9月30日止),沪深交易所合计有26家上市公司发布公告,披露了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董监高被监察委采取留置措施的情况,大多涉嫌行贿或职务犯罪情形,并且在被监察委采取留置措施的同时,相关人员也被监察委立案调查。

 

笔者根据26家上市公司发布的留置相关公告及披露的具体信息,梳理和归纳上市公司相关人员被监察委采取留置措施的主要情况,并就上市公司相关人员被留置后的信息披露和公司治理提出应对建议。

 

 

 

 

 

一、上市公司相关人员被监察委“留置”的情况统计

 

二、什么情况下,会被监察委留置

 

三、上市公司相关人员被“留置”后的信息披露及公司治理建议

 

四、小结

 

 

01

 

上市公司相关人员被监察委“留置”的情况统计

 

最近一年多以来,A股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董监高被监察委采取留置措施的情况,具体如下:

 

 

上述留置的主要情况统计如下:

 

(一)行业分布

 

上述26家上市公司的行业分布极为分散,并未集中在某一个或几个行业。在近期医药行业反腐的背景下,有2家医药相关的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因涉嫌行贿罪/职务犯罪,已被监察委实施留置并立案调查。

 

(二)涉案人员

 

上述26家上市公司披露的被监察委留置的相关人员,涉及董事/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董秘、财务总监等,其中涉及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合计11家。由此看出,相关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高管,是被监察委采取留置措施的主要对象。

 

(三)涉案事由

 

上述26家上市公司,明确披露为涉嫌行贿的合计4家,9家披露涉嫌职务犯罪或违纪违法,其余13家未披露具体涉案事由。

 

(四)留置机关

 

上述26家上市公司,4家留置机关是省级监察委,8家留置机关是地市级监察委(其中2家上市公司有2次留置),13家留置机关是区县级监察委,2家未披露具体留置机关。

 

(五)立案调查

 

上述26家上市公司的相关人员,在被监察委采取留置措施的同时,也被该监察委立案调查的,合计17家。

 

(六)应对留置安排

 

根据相关上市公司已经披露的公告,上述26家上市公司的相关人员在被留置后,多采取辞职、解聘、代行职务等形式确保企业的正常运营。

 

(七)交易所问询或监管措施

 

上述26家上市公司,有3家因相关人员被监察委留置而被交易所下发关注函,有1家因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被交易所出具警示函,其他22家不涉及交易所问询或监管措施。

 

由此看出,对上市公司相关人员采取留置措施的监察机关,主要是区县和地级市的监察委,且多数情况下,采取留置措施也伴随着立案调查,被留置对象主要是上市的实际控制人及高管。实践中,监察委对非监察对象的涉案人员以行贿罪予以监察立案,再对行贿人依法采取留置措施/立案调查,目前也属于常见情形。

 

国家制定《监察法》,依法赋予监察委相关职责权限和调查手段,用留置取代“两规”措施。因此,留置是《监察法》规定的调查措施之一,除此之外,还有讯问、询问、搜查、调取、查封、扣押、勘验检查等调查措施,为便于上市公司相关人员对监察委的留置措施有所了解,下文将对留置措施做简要介绍。

 

 

 

02

 

什么情况下,会被监察委留

 

(一)留置的对象及情形

 

根据《监察法》的规定,被调查人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监察机关已经掌握其部分违法犯罪事实及证据,仍有重要问题需要进一步调查,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监察机关依法审批,可以将其留置在特定场所:

 

1、涉及案情重大、复杂的;

 

2、可能逃跑、自杀的;

 

3、可能串供或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

 

4、可能有其他妨碍调查行为的。

 

对涉嫌行贿犯罪或者共同职务犯罪的涉案人员,监察机关可以依照前款规定采取留置措施。

 

据此,上市公司相关人员若涉嫌行贿犯罪或共同职务犯罪的,即使不是党员或者国家公职人员,监察机关也可以对其采取留置措施,上述26家上市公司披露的留置情况,其法律依据即为上述规定。

 

(二)留置的审批权限

 

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由监察机关领导人员集体研究决定。市级、县级监察机关决定采取留置措施,应当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省级监察机关决定采取留置措施,应当报国家监察委员会备案。

 

(三)留置时限及场所

 

留置时间不得超过3个月,自向被留置人员宣布之日起算。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1次,延长时间不得超过3个月。省级以下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的,延长留置时间应当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可以看出监察委留置时间最长是6个月。

 

一般而言,留置场所有原来纪检委的办公场所(“两规”场所),也有新建或改建的专门留置场所,或者是在公安机关管理的看守所专门设置的场所。

 

(四)权利保障

 

对被调查人采取留置措施后,应当在24小时以内,通知被留置人员所在单位和家属。监察机关应当保障被留置人员的饮食、休息和安全,提供医疗服务。讯问被留置人员应当合理安排讯问时间和时长,讯问笔录由被讯问人阅看后签名。

 

(五)留置的解除

 

对被留置人员不需要继续采取留置措施的,应当按规定报批,及时解除留置。 调查人员应当向被留置人员宣布解除留置措施的决定,由其在《解除留置决定书》上签名、捺指印。解除留置措施的,应当及时通知被留置人员所在单位或者家属。

 

若案件依法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留置措施自犯罪嫌疑人被执行拘留时自动解除,不再办理解除法律手续。

 

(六)折抵刑期

 

被留置人员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机关后,被依法判处管制、拘役和有期徒刑的,留置1日折抵管制2日,折抵拘役、有期徒刑1日。

 

(七)律师能否介入

 

监察委的立案调查不是刑事诉讼程序,被调查人不是法定犯罪嫌疑人,因此在监察委调查案件期间,律师不介入相关工作。待监察委对案件调查完毕,并将案件移送检察院审查逮捕或审查起诉后,律师可以依法进行会见、阅卷等工作。

 

 

 

03

 

上市公司相关人员被“留置”后

信息披露及公司治理建议

 

根据上述案例,上市公司董监高被“留置”时,监管机构主要关注上市公司是否依法进行信息披露、对上市公司自身的具体影响、上市公司的应对安排以及公司&其他主要股东是否涉案。监察机关经调查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会制作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

 

在此阶段,上市公司应当及时做好以下几点:

 

(一)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上市公司在知悉相关留置信息后,应当第一时间排查相关知情人名单,完成相关记录,要求所有知情人员书面签署知情人信息登记表,执行相关保密措施,并按照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履行登记、报送程序,防止出现内幕信息提前泄漏的情形。

 

(二)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第二十二条规定,“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避免因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受到监管措施或处罚。

 

(三)及时推举或授权其他合适人员代为履行被留置人员的工作职责,保障上市公司正常运营,避免对公司生产经营、业务开展、控制权稳定性等方面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四)时刻跟进案件进展,确认公司&其他主要股东是否涉案,并及时披露公告,避免其他虚假信息影响公司股价、信誉和形象等。

 

上述案件往往还可能涉及到公司犯罪,如一旦公司被定罪,对公司的负面影响是多方面的。首先,公司的业务将会受到较大的影响,最直接的影响就是失去很多业务的投标资格。对于医药企业而言可能导致其药品失去参与集采的资格;其次,公司公开发行证券(如可转债、公司债等)进行融资将受到影响;最后,公司的价值将直接在二级市场的股票价格上反映,对投资人也将造成较大损失。

 

因此,公司应当完善内控和合规体系的建设,避免员工的个人行为对公司造成负面影响。

 

 

04

 

小结

 

综上,不同行业上市公司相关人员因涉嫌行贿犯罪或者共同职务犯罪,而被相关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并立案调查,说明公司内控和合规体系的构建有待加强,应围绕企业经营管理行为和员工的履职行为,从建立合规制度、完善运行机制、培育合规文化、强化内部监督问责、风险隔离等方面,提升企业依法合规的经营管理水平。

 

 

 

本文作者:

上海东方华银律师事务所 | 律师  吴婧

 

指导合伙人:

上海东方华银律师事务所 | 合伙人  

闵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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